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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华学院网站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网络安全管理与网站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学校网站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主站和各单位(含各院系、处、中心)网站建设,规范网站维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各级网站内容的正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校网站包括学校主站、单位二级网站及各类专题网站。
第二章 网站管理
第三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学校主页的栏目设置、发布内容等进行审批、监督和管理;负责对各单位所建设的专题网站进行主题和栏目设置等审批工作。
第四条 信息与网络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各级网站进行版面制作、网站建设、权限分配以及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校内各网站更新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各单位网站管理员进行信息备案和技术培训。单位自建自管的网站,日常运维、信息管理和网站安全由所属单位自行负责,若出现异常情况,信息与网络管理处可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条 信息与网络管理处接受各单位的网站修改申请后,按提交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排期。原则上,小规模的网站修改(如增减文章搜索功能,首页内容板块替换等)于接收申请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大规模的网站修改(如网站首页样式、二级栏目页面的全面修改,新建二级子站等)于接收申请表的4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单位一学年内只能提交不超过一次大规模的网站修改申请;因招生宣传需要进行修改或新建网站的单位,需至少提前一学期申请。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六条 网站空间仅作宣传使用,不得存储、提供软件资源和视频教学资源,网站管理员不得上传与本部门网站无关的文件,如 MP3 、个人图片等,一经发现将直接删除并追究网站管理员的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站中发布下列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发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煽动聚众滋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八)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的;
(九)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若因发布不正当言论导致的后果,由各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须指定正式在职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网站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并指定正式在职人员担任网站管理员,负责整理网站建设需求并进行内容维护,做好网站内容的定期更新。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信息与网络管理处负责各单位网站的域名配置、网络划分,并保证网络运行畅通。
第十条 为了保证网站业务的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各单位网站建设需采用统一的内容管理系统;否则,对自行架设网站服务器用于提供网站服务的单位,须自行负责本单位服务器的安全,包括实施系统升级、安全补丁、病毒检测、日志审计和应急处理等安全措施。若出现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安全问题导致的业务中断或网页被篡改等情况发生,一切后果由网站相关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网站管理员采用学校NETID账号进行网站管理,网站管理员应设置复杂的登录口令,若出现弱密码或者密码泄露带来的安全风险,由相关管理员承担后果。
第十二条 强化管理员信息登记制度,信息与网络管理处每学年对管理员信息进行采集和备案。各单位填写《单位网站管理员信息登记表》(附件1),明确单位管理员并完善管理员信息,经单位盖章后提交至信息与网络管理处备案。
第五章 申请流程
第十三条 有网站建设需求的单位在明确需求后,填写《各单位网站建设申请表》(附件2),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党委宣传部审批通过后,将申请表提交至信息与网络管理处办公室,信息与网络管理处技术人员对网站架构通过技术可行性分析后进行网站的建设制作。
第十四条 有建设专题网站需求的单位在明确需求后,填写《专题网站建设申请表》(附件3),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党委宣传部对专题网站的主题和栏目内容审批通过后,将申请表提交至信息与网络管理处办公室,信息与网络管理处技术人员对网站架构通过技术可行性分析后进行网站的建设制作。
第十五条 有网站修改需求的单位在明确需求后,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二级网站修改申请表》(附件4),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党委宣传部审批通过后,将申请表提交至信息与网络管理处办公室,经信息与网络管理处技术人员对网站架构通过技术可行性分析后进行网站的修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与网络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网站管理办法(试行)》(中新院〔2013〕3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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